《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政策例行吹風會發布詞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趙世德
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實踐,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全區各級黨委和政府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始終牢記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構筑祖國北疆萬里綠色長城”的殷切囑托,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深化協作配合,形成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推動了我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有序開展。2022年1月,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下面,我就出臺此項制度情況作簡要介紹。
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的目的和意義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7〕68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黨辦發〔2018〕38號)要求,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促進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依歸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落到實處,切實推進保護、改善和修復生態環境,印發本《工作規定》。
二、制定過程
2021年,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先后2次征求各盟市和自治區相關部門的意見。經生態環境廳黨組會議研究,報政府辦公廳合法性審核,根據審核意見修改完善后,提交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2022年1月,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實施。
三、《工作規定》的主要內容
《工作規定》共六章、36條,主要從十一個方面規范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要求:
一是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的原則。
二是明確了管轄范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調查、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賠償磋商、修復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工作規定》。
三是明確了賠償權利人: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跨省(區、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商相關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自治區內跨盟市的生態環境損害,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損害后果發生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管轄。
為了方便工作,調動政府工作部門的積極性,《工作規定》明確賠償權利人可以以文書形式書面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牧、林草等部門或機構負責其職能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同時授權其負責人簽署賠償工作相關法律文書。
四是明確了賠償義務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五是規定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在相關行政執法、督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處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案件處置、信訪投訴、舉報和媒體曝光問題處置等工作中主動篩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就是否需要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開展調查工作,并建立案件辦理臺賬,實行跟蹤管理。
六是規定了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時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有能力的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或委托專家開展簡易評估認定。鼓勵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和賠償義務人協商共同委托鑒定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自行委托符合條件的機構出具鑒定評估報告。
考慮到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一般時間長、費用高,《工作規定》明確經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損害事實清楚、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失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簡易評估認定方式,由專家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要求出具意見,也可以根據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文書、監測報告等資料對生態損害綜合作出認定。評估或者認定意見應不少于3名專家共同出具,專家應當對其意見負責。專家可以從國家和地方成立的相關領域專家庫或專家委員會中選取。
七是規定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各項要求。需要啟動生態環境修復或損害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或者參考專家意見,按照“誰損害、誰承擔修復責任”的原則,就生態環境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召開磋商會議。《工作規定》規范了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的具體條件、實施流程、參加單位和人員、磋商一致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相關事項。
八是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如果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經磋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未能執行時,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是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不成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同時書面告知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牧、林草等行政機關可以在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互相提供相關支持。
十是鼓勵賠償義務人主動承擔修復責任的規定。《工作規定》明確賠償義務人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并及時履行賠償協議、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將其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裁量時予以考慮,或者提交司法機關,供其在辦理案件時參考。
十一是規定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監督管理。要求修復項目主體應當按照修復方案進行施工,建立施工全過程臺賬,如實記錄修復過程、修復資金使用情況、修復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信息,并及時報送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要組織鑒定評估機構等對受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
另外,《工作規定》還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各部門信息共享、信息公開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