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接收到某煤礦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后,發現該項目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形,請問生態環境部門是否應該先對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后再受理或者批準企業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對于該問題實務中確實存在困惑,且困惑的主要來源是因為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曾下發過《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違法項目責任追究的通知》(環辦函〔2015〕389號),該文件規定: “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收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時,應當首先對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整改、責任追究等情況進行審查。對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應當要求建設單位主動、如實在申請文件中說明相關情況。 三、對于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處罰要求整改到位的環評違法項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環評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對于通過隱瞞環評違法行為進入環評審批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流程的,一經發現,立即終止審批或驗收程序,退回環評文件或驗收申請,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對建設單位予以曝光。 對于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環評批復或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四、對新發現的環評違法項目不及時予以查處的,對按規定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的環評違法項目不移送的,對未實施行政處罰、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規定追究責任的環評違法項目通過環評審批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應當依紀依規追究相關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責任?!?/span> 該文件明確實施罰款并整改到位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并批準環評申請的前置條件,且要求對不按此操作的工作人員依紀依規追究責任。 雖然,原環保部有上述規定,但本人認為上述規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具體理由如下: 環評審批在法律上屬于行政許可,其受理及審批應受《行政許可法》的規制。《行政許可法》(2019修正)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杯h評審批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設定的行政許可,部門規范性文件無權擅自設定環評審批的條件?!董h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均未將實施罰款并整改到位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僅明確: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ǘ┧趨^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ㄈ┙ㄔO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ㄋ模└慕āU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ㄎ澹┙ㄔO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中明確: “三、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對“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建設單位主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技術評估和審查結論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ㄒ唬Ψ檄h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并出具審批文件。 ?。ǘΥ嬖凇督ㄔO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依法不予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span> 該文件比環辦函〔2015〕389號文更新,且僅明確要求進行處罰,并未將實施處罰作為受理和批準環評申請的前置條件,應該視為原環保部對原文件的糾錯。 綜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批準建設項目環評申請,不得擅自將實施處罰和整改到位作為環評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