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烏海及周邊地區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非輻射類)分級審批權限有關事宜的通知
內政字〔2021〕2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海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0〕26號)要求,進一步明確烏海及周邊地區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工作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現就調整烏海及周邊地區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非輻射類)分級審批權限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烏海及周邊地區新建的以下類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權限調整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具體包括:生態環境部審批權限以外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項目(2511)、煤制合成氣生產項目(2522)和煤制液體燃料生產項目(2523),其他原油制造(2519),煉焦項目(2521),氮肥制造項目(2621),磷肥制造項目(2622),電石制造,水泥熟料生產,平板玻璃制造(3041),鐵合金冶煉(3140),危險廢物集中焚燒項目(不含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危險廢物填埋處置項目。 項目類別后的數字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及第1號修改單確定的行業代碼。 二、鄂爾多斯市、烏海市、阿拉善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環評審批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非輻射類)分級審批及驗收意見〉的通知》(內政辦字〔2015〕61號)及本通知分級審批的規定,嚴禁越權審批、拆分審批、變相審批等違規審批行為。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烏海及周邊地區相關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21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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