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系列解讀
申請與審批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對《條例》中的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部分
進行簡要介紹和重點內容梳理
第二章
明確了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條件、方式、所需材料;規定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排污許可證應記載的詳細內容;同時,規范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批流程。
申領條件
第6條
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劃重點:排污許可證的申請以生產經營場所確定。
第14條
排污單位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劃重點:延長了續證的時限由管理辦法的30個工作日變為60日。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劃重點:與管理辦法第43條第一款的變更信息相符,變更期限為自然日。
第15條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劃重點:將管理辦法中的變更事項減少,新增了重新領證的事項。
申領方式
第7條
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也可以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
劃重點:簡化了管理辦法的申請方式,不需要電子紙質同步提交。優化了申請方式,平臺或信函均可。
申領所需材料
申請表包含事項
(1)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2)排污單位環評批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3)排污單位污染物因子: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4)排污單位污染物治理: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方案等信息;
(5)排污單位生產參數:主要生產設施、產品及產能、原輔材料、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情形的情況說明。
申領特殊情況
01
02
03
屬于排放重點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實施技術改造項目的,通過污染物排放量削減替代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說明材料。
排污許可證應載明的信息
1、 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3、 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4、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5、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6、污染防治設施運維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7、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8、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9、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10、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劃重點:1-6排污單位基本信息、7排污單位特殊時段要求、8排污單位證后執行情況、9排污單位信息公開、10排污單位無組織管控要求、11排污單位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流程
審批部門對收到的排污許可證申請,屬于本審批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單位按照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審批部門應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可以對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劃重點:明確了申請資料審查,包括非現場和現場。
第12條
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劃重點:受理時限,簡化20日;重點30日,若去現場45日;不予受理的提供書面說明。
第16條
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依法對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劃重點:與管理辦法43條的(四)、(五)對應,變更時限按管理辦法執行。
排污許可證申請流程圖
文章轉載于環保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