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環評這個活動應當是存在于在建設項目建設之前的行為,通過在建設項目還沒有建設之前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根據科學的分析、預測和評估方法來推算出是否可以建設該項目的結論,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該建設項目投產之后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要求,環評的工作程序包括分析判定建設項目選址選線、規模、性質和工藝路線等與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范、相關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并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進行對照,作為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調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階段,分析論證和預測評價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編制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具體內容包括環境現狀調查監測與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環境保護措施及其可行性論證、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等。
因此,從技術要求來說,環評這個活動應當是存在于在建設項目建設之前的行為,否則如何從已經被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改變了現狀的環境中獲得“環境現狀調查監測”數據,如何去分析判定已經完成選址并開工建設了的建設項目,是否其選址選線、規模、性質和工藝路線等與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范、相關規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
不僅如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中還有許多有關環評的技術性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工作數據的獲得,都是在建設項目還沒有開工之前才能監測的原始現狀數據。因此,事后去補辦環評,是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是不科學的。
環評并不是一個程序性的手續,而是一個決定性的門檻。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對建設項目的建設概況、環境質量現狀、污染物排放情況、主要環境影響、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等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結合環境質量目標要求,明確給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可行性結論。對存在重大環境制約因素、環境影響不可接受或環境風險不可控、環境保護措施經濟技術不滿足長期穩定達標及生態保護要求、區域環境問題突出且整治計劃不落實或不能滿足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建設項目,應提出不可行的結論。
因此,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決定建設項目是否可以開工建設的重要依據,通過環評論證之后,有的項目可以建設,有的項目不宜建設,而不是通過走一個環評的程序來論證項目應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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