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和加強自治區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水生態環境改善。
《辦法》統籌考慮重點地區、重點流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從水污染防治資金的支持范圍、分配方式、使用管理、監督和績效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重點突出對水污染防治任務重、資金使用績效好和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顯著地區的支持。
《辦法》明確,水污染防治資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重點支持范圍包括流域水污染溯源與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重點支持范圍包括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污染源防滲改造、地下水污染修復等。
根據《辦法》,水污染防治資金采取因素法、項目法、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水污染防治資金以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等任務量為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5%、30%、35%;地下水污染防治資金以上一年度地下水國控考核結果、項目儲備為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50%、50%。
為強化資金使用管理,保障資金用到實處,《辦法》明確,鼓勵運用第三方治理、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放大專項資金使用效應。防治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
文章轉載于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