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等內容。
《實施方案》重點強調了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能力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勵采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建設規模化危險廢物利用設施;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努力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
《實施方案》還提出,重點研究和示范推廣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加強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鼓勵推廣應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
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八、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十、保障措施
文章轉載于北斗智庫環保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