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任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
2022年3月16日,包頭稀土高新區管委會委托稀土高新區建設環保局作為指定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包頭市某供熱公司就該公司排放含有毒有害廢水造成的生態損害賠償舉行磋商。本次磋商在稀土高新區人民檢察院的共同參與下,雙方就生態損害賠償金額、履行方式等內容達成一致,并簽署生態損害賠償協議,這是包頭市首例生態損害賠償磋商成功案例。包頭稀土高新區把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到了實處,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得到充分體現,破解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探索除刑事、行政處罰之外的解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新途徑,對節約司法資源、樹立損害擔責意識具有較強的示范意義。
文章轉載于包頭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