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武清法院成功審結首例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篡改數據污染環境的犯罪案件。武清法院刑事審判庭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充分保障被告人與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被告人韓某某作為大良供熱站站長期間默許并授意該站員工被告人劉某某、趙某某對站內煙氣連續在線監測系統中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煙塵等污染物后臺參數進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煙塵等污行染物在線監控數據與實時上傳到國家環保部門的監控數據嚴重不符。所傳輸的被篡改數據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客觀反映煙氣排放的真實情況,致使環保部門不能有效監控該企認業煙氣污染物是否超標排放。2017年2月17日經天津市環境監控中心對該單位鍋爐凈化設施出口現場監測。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377mg/m3,嚴重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被告人韓某某、劉某某、趙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多次實施篡改、干擾傳輸數據的行為,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客觀反映煙氣排放的真實情況,超標排放污染物,后果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犯罪數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趙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在一審判決宣告后,被告人韓某某、劉某某、趙某某不服依法上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被告人通過篡改監測數據,更改參數,逃避環保部門監管的方式實施污染環境行為具有隱蔽性與嚴重危害性。文章轉載于北斗智庫環保管家、綿陽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