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轄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以下統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財政和水務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購買服務和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設、改造的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進行建設、改造。
第七條 新城區建設與舊城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并實行雨污分流。
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新城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
第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優先安排易澇區段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海綿城市建設的規范、標準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
第九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以及運營單位的確定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屬于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按照《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的規定,在3個月內將有關資料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或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地下管網綜合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接納的工業污水水量不得超過總接納水量的40%。超過40%的,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另行組織建設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在覆蓋范圍內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三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當地行政審批部門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并具備《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及當地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排水戶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附受委托排水管理機構的現場確認意見書和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書);
(二)按照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三)排水水質、水量檢測達標承諾書;
(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僅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提供,自動檢測項目應當包括水量、CODcr和NH3-N等);
(五)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監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六)新建排水設施還需提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竣工報告需申請人現場出示);
(七)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為5年。排水戶應當在許可期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規定的資料。
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發生變化的,排水戶應當在發生變化15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重新申請排水許可;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排水其他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后30日內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變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應當辦理臨時排水許可,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臨時排水許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實施。
第十六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排入排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等有關水質標準。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還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排水行為。
第十七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配置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和排水達標。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確保設施安全。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排水戶排水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居民生活排水優先的原則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排水戶應當服從調度,不得強行排水。
第二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范和標準設置防盜、防墜落排水窨井及井蓋,并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明確排水管網窨井及井蓋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產權單位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以及重點部位雨量監測站、積水深度監測站和預警信息顯示設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要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必要時,可以采取控制排水量和調整排水時間的調度措施。
第四章 污水處理與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二十六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搶修,并同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經核查,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時,應當將其作為從輕、減免的情形。
因進水水質超標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造成損失的,其運營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七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污泥。
第二十八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于90個工作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因構筑物、建筑物和設備老化需檢修、維護的,盡量合理安排檢修。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無法保證出水水質正常達標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于24小時內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對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十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支付代征手續費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制定。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當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征收標準低于成本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成本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考核辦法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河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二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水環境狀況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非常規水資源統一配置,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定用水計劃指標時,對再生水利用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三十三條 進行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相關規范和標準,配套建設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并為再生水利用設施設置明顯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管道與飲用水管道連接;
(二)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
(三)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
(四)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水。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四條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應當由建設單位向排水設施的運營單位移交,移交后的排水設施由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住宅區內自建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負責維護管理;
(三)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城鎮排水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管理單位。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費用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排水管道、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檢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遵守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措施,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
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還應當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有監護。
第三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和搶修的專用車輛,應當統一設立明顯標志,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備案。
搶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進行特殊維護作業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設置搶修標志。養護維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包括餐飲業排放油污、廢氣);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或者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縣區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沒有行政處罰權的,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需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查處:
(一)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
(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
(三)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或者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四)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
(五)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或者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或者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
(七)排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
(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或者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或者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九)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
(十)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十一)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
(十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未在3個月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資料的;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再生水與供水管網連接的,或者擅自改動、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或者擅自改變再生水用水性質和用途的,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再生水的,或者未經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網上直接取水的,或者繞過計量裝置直接取用再生水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污水再生利用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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